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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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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Crazynut
您回答了我心中的疑惑。

勞基法規定,有雇用人員的話,七天之內要申請勞保。我不太清楚,有申辦勞保是否意味著就必須要發給薪水。常去找事的人應該知道這一點,試用最多七天,七天後就要正式下決定了。
當然也有的公司會有三個月左右的「試用期」。不過這三個月,也許不給予正職的薪水幅度,但象徵性的總還是有的。
如果申辦勞保代表著必須發給薪水成立的話,那這家公司顯然違反勞基法。
不過話說回來,這年頭勞基法常常也不見得管用啦…



勞健保加退保是當日即需加退保,若沒有當日加退保,若是人員碰巧在這段時間發生職災
除了罰款以外,所有的職災費用都需由公司100%自行負擔
所以沒有七天內要申請勞保這種事情

至於試用期,早在86年就修法取消了(原規定也是40天而已)
所以,只要是一進入公司,如果公司覺的不適用,仍需以資遣請人離職(還是要給資遣費)

以上二點,只要到勞保局申訴,明確事証且無太大疑慮時,公司就會先吃到一張1~10萬元的罰款,且可累罰

而勞健保是以薪資為投保級距,比如領薪30,000,那就需投30300這個級距,當然是代表需有給付薪資(加班費也是需列入勞健保投保計算裡,勞保局是建議以半年加班費為均值調整,但這個部份勞保局確實是睜支眼閉支眼在處理的,只要和年所得不要差太遠,勞保局通常不會說話;勞保局會自行抽查,由國稅局處依所得主動幫員工調高級距)
舊 2009-05-17, 07:58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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