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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貴站內容涉及公訴罪部分,全部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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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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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
sunnywalker
也不完全是,
學院派,又可分為學院派的學說見解爭議
非學院派(實務界),實務見解爭議則透過判例.高院決議來統一見解
另外最熱鬧的就是:
學者 V.S 實務界 (後者,通常處於被動.被批角色)
~~~~~
持反對論者認為:不能稱"公訴罪",要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理由: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但,無論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皆可提出"告訴"
如果要望文生義,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標準下,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詞,也不能用囉?
在下不才愚魯,但是「公訴」和「公訴罪」好像更難分辨就是了。
「公訴」是檢察官才能提出的,那麼「公訴罪」就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但是非告訴乃論就像是全機型適用的模組一樣,「不一定要有人告才能辦,國家也能自己來」,應該比較容易說清楚呀。
所以您之前才會特別花時間比較解釋「公訴」和「公訴罪」的「公」字有何不同,還要特別提醒「公訴罪也可提起自訴」,這樣不是更麻煩嗎?
不計通說或學者的認定什麼的,就實用層面來看「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比較好用的,至少在跟別人解釋的時候可以省點功夫。
2009-05-16, 09:0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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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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