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也不完全是,

學院派,又可分為學院派的學說見解爭議
非學院派(實務界),實務見解爭議則透過判例.高院決議來統一見解
另外最熱鬧的就是:
學者 V.S 實務界 (後者,通常處於被動.被批角色)

~~~~~
持反對論者認為:不能稱"公訴罪",要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理由: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但,無論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皆可提出"告訴"

如果要望文生義,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標準下,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詞,也不能用囉?


在下不才愚魯,但是「公訴」和「公訴罪」好像更難分辨就是了。

「公訴」是檢察官才能提出的,那麼「公訴罪」就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但是非告訴乃論就像是全機型適用的模組一樣,「不一定要有人告才能辦,國家也能自己來」,應該比較容易說清楚呀。

所以您之前才會特別花時間比較解釋「公訴」和「公訴罪」的「公」字有何不同,還要特別提醒「公訴罪也可提起自訴」,這樣不是更麻煩嗎?

不計通說或學者的認定什麼的,就實用層面來看「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比較好用的,至少在跟別人解釋的時候可以省點功夫。
舊 2009-05-16, 09:09 AM #1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