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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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eferee_c
或許,這就是[學院派]與[非學院派]難以跨越的鴻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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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完全是,
學院派,又可分為學院派的學說見解爭議
非學院派(實務界),實務見解爭議則透過判例.高院決議來統一見解
另外最熱鬧的就是:
學者 V.S 實務界 (後者,通常處於被動.被批角色)
~~~~~
持反對論者認為:不能稱"公訴罪",要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理由: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但,無論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皆可提出"告訴"
如果要 望文生義,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標準下,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詞,也不能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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