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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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法感是人類在碰上一行為,無法以自身所學之法律知識去評價,而以直覺判斷其法律評價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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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也無法接受"過失殺人"一詞
因為文意上矛盾.無法做文意解釋.
不過,我接觸法律知識十多年了
行政法.民.刑法,觀念一直在變動
原本過去大家接受的通說,如今被揚棄的,太多了.
一些老師也會告誡學生,沒有什麼說法永遠是對的.
自訴,有公權力的介入,我們若採絕對嚴格區分
那可能要發明"公自訴",這個名詞了.
至於法條規定不明者,可透過文意解釋
甚至刑法不禁止對被告為有利之類推解釋(適用)
公訴罪,我一直強調它雖有爭議
有人不能接受(體系解釋),我可以接受人家的看法
但若透過文意解釋它,我認為它還不達錯誤的地步.
我不是在辯解它是絕對正確的,而是在辯解它不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訴訟案件.判決,看不到"公訴罪"這一詞
除了避免爭議外,實際上也用不到
(殺人,起訴書/判決書還寫上此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乃多此一舉)
但我們在行政.立法.甚至司法相關部門.學者用書上
多少都可以看到"公訴罪"一詞
不只媒體在用.
你看看你提出的問題,"和解"
對一般人而言....
乾脆給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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