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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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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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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是人類在碰上一行為,無法以自身所學之法律知識去評價,而以直覺判斷其法律評價之方式。

所以基礎法律知識愈豐厚,法感愈好,反之愈差。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臺灣一般人並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而臺灣媒體的素質更是奇差無比,所以常常在出現司法相關新聞時,一般人只能隨著媒體報導起舞,而跟著媒體錯誤的報導而錯誤,常此以往,於是很容易出現以錯誤的觀念,去批評正確的事。

就以這陣子熱門的國中女生**殺案來說,很多人因為事後查出當時遭警察射傷的少年涉嫌強制****殺人罪,而認為當時警察開槍是合法的。這個就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警察開槍要合法無失職,是建立在當時嫌犯確實對警察做出衝撞攻擊、危害警察人身安全的動作的前提下,與嫌犯是否犯下該起**殺案無關。因此如果當時嫌犯並未做出衝撞攻擊的動作,則即使當時警察已知道車上的就是姦殺案嫌犯,警察的開槍也不必然合法。

再如我所出的測驗,很多人因為常看新聞,知道告訴乃論案件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告訴,則必然可以得到不起訴處分。於是不知道怎麼著,有些人就認為說只有告訴乃論的案件才可以和解,非告訴乃論案件不能和解。於是就在一些討論串中,出現說「這是公訴罪,怎麼可以和解?」之類的言詞,但是這也是錯誤的觀念。

和解是民事訴訟的程序,跟刑法完全無關,當然也跟是否告訴乃論完全無關,新聞上看到的案例,重點是在上面黃字標明的部份,這才是為什麼告訴乃論案件會以不起訴結案的關鍵,跟和不和解無關,純粹只是單純的因為現實中,和解往往必然附隨撤回告訴而已,刑法上看的是撤回不撤回告訴,而不是和解或不和解,和解頂多影響法官的量刑罷了。

這些都是一些因為媒體錯誤的報導,導致許多人跟著產生錯誤的觀念,最後積非成是,結果看到司法機關正確的做法,反而認為那是錯誤的,結果就是一堆人一窩蜂的批評司法機關如何如何,卻不知道錯誤的是自己的觀念。

法律是很講究文字的正確性,有些詞可以互用,有些不能,告訴、自訴、公訴,文字上只差一個字,看起來很相近,意思卻截然不同,當你使用錯誤的字詞,別人自然理解的是該字詞的意思,而非你所想表達的意思,你又如何能夠期待別人去認同你的意見?這樣你還是認為用詞不精準也沒關係嗎?
舊 2009-05-15, 12:45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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