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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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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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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可是台灣的公然侮辱被用得太兇了,人總是有情緒,偶然會不小心脫口而出說了一些話被對方提告,對方如果肯接受道歉和解當然最好,若像之前轉貼新聞案例,偶上以挑釁對方或激怒他人,令對方口出惡言,然後提告賺取和解費以此為職業的人,大家就不得不小心

因此,有看到的盡量收集法院在實務上的判決例子,像下面法官的判決蠻有趣的,以後說女生是酸八怪,可以引用此判決~原來美和醜"是屬主觀判斷、可受公評之事,難以認定有侮辱犯意",按照這個論點,其實聰明及笨也可以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ps:想請問版上學法律的大大,如何找到此案一,二審的裁判書,比對不同法官的見解,因為,現在判決書不會出示原告及被告的姓名,不知怎樣才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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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管碧玲醜 邱毅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2-11 19:33 調整字級: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國民黨立委邱毅因稱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是「邪派律師」、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長得醜」,被控妨害名譽。一審時邱毅被判拘役25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判邱毅無罪,全案定讞。

2005年11月間,邱毅爆料指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稱呼當時第一夫人吳淑珍為「皇帝娘」,遭謝長廷否認,邱毅並在電視政論節目指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是「邪派律師」。

同年月18日,邱毅到立法院議場找謝長廷測謊,引起管碧玲等人不滿,邱毅對管碧玲說「妳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醜」等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將邱毅被控兩件公然侮辱罪,判處他合併執行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邱毅言論內容屬刑法免責範圍,且屬主觀判斷、可受公評之事,難以認定有侮辱犯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http://n.yam.com/cna/society/200902/20090211706205.html
舊 2009-05-15, 12:40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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