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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說過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引用:
作者
EIGHTS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受誹謗罪限制
所以老闆只要說他愛之深,責之切
就沒事了吧?
法務部有詳細的解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為甚麼我感受不到他的善意?
同時我找醫生證明我不是白痴, 是不是就可以起訴他? 因為這是不適當之評論
2009-05-15, 10:34 AM #
54
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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