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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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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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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沒說過
那我的老闆一定是個表裡如一的人了,
他常常指著我的頭罵我"白痴、蠢材、腦殘、低能"
話說回來, 我可不可以告他誹謗罪?
再要求他賠償一千數百萬元作為心靈創傷的補償。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受誹謗罪限制

所以老闆只要說他愛之深,責之切
就沒事了吧?

法務部有詳細的解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舊 2009-05-15, 10:10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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