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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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有意思,你居然是認為說「公訴罪」不能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公訴混為一談,而是一個完整名詞,意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我這樣的理解沒錯吧?
可是,為什麼你前面是這樣說的?
從你之前這二篇來看,為什麼我覺得你本來也是以公訴\自訴之區別來為「公訴罪」定義呢?畢竟刑訴251條,可是檢察官公訴的依據呀。
再者,後面這一篇也有錯誤。
是告訴非自訴,公訴、自訴、告訴是三個不一樣的名詞,不能弄錯。再說,你這樣的說法也是有問題,因為被害人只要表達要提起告訴之意,即已完成「告訴」的要件,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而且告訴是訴訟要件,而非偵查發動要件,所以在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在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即可提起公訴,整個過程中「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如何與你所說的定義區分?
再退一步來說,為什麼要去特別主張一個「公訴罪」的名詞呢?
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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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
我本來的意思就是如此嘛
所以才說此"公"非彼"公".....
你如果要推翻某論點,勢必找漏洞
這不是法律人專有的邏輯,一般人都會....
所以,你的思維其實跟一般人比......沒什麼差別
跟論死刑廢除問題時,差不多
讀法律做什麼?
考公職阿.出考卷給老百姓阿
難道你上頭主管冒出一句"公訴罪",你還跟他辯勒?
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
多此一說...
今天檢仔高興,帶人去你家檢查你家是否為海砂屋
有沒有建商疏失....當然可以
雖然什麼告發啦.告訴啦...追訴啦,我用詞不精準
你盡量鑽,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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