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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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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惡蟲
唉,悲哀,居然沒有人回答。

只好自問自答了。


殺人、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強制****、持有第一級毒品、竊盜、公然侮辱。


只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無法和解,其餘各項,皆可以和解。


我說實在的:

法感,不是要法律人給一般人"考試",來突顯自己懂得很多
而是能讓一般人輕易接觸.使用法律.了解法律
減少認知落差
舊 2009-05-15, 07:47 A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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