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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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tenkopf
殺人償命這樣的思維,是把公權力當作報復工具
這樣真的正確嗎?我們可以另外開一個主題好好討論
你說得對,目前中華民國存在"假的無期徒刑"
關幾年就"表現良好"而假釋出來了
我想,對於惡性重大,有必要永久與正常社會隔離的罪犯
(比如本案中這兩頭畜牲)
應該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加註永遠不准假釋,不准減刑,遇赦不赦的判決
也就是關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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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是社會觀感,但是死刑卻是有明文規定的,
殺人犯被判死刑是因為牠的犯行適用死刑法條,
檢察官具體求刑了,而法官也經過法律上的判斷而判處牠死刑了,
經過法定程序之後就應該執行,而不是刻意擱置;
公權力當然不是報復工具,檢察官跟法官會求處判決死刑自有他們的專業判斷,
死刑是其中一個選項,而且有明文規定的,
就算閣下認為死刑是惡法,但是當初制定刑法時也是多數人認同才會有死刑,
而且死刑是經過法律判決確定才使用,至於判刑正確與否,
我只能相信法官的專業判斷,我可以評論,但是無法也不應該影響判決的執行,
不過這幾年來沒有執行死刑,是卡在哪個環節呢?
我的看法是,"刻意擱置不執行死刑"跟"死刑存廢"是兩回事,
在死刑仍然明文規定在法條中的現在,判決了死刑,跑完了法定程序就該執行,
依法執行死刑只是執行公權力,我只是認為現在實質上沒有死刑的情況,
是法治公權力不彰,長久下去會動搖國本,腐蝕社會民眾價值觀的根基;
至於死刑存廢,如果閣下認為只有死刑是以公權力作為報復工具的話,
那為什麼其他的刑罰就不算是以公權力作為報復工具了嗎?
如果閣下只否定在刑法中的死刑,那麼為什麼沒有否定整部刑法?
而只僅僅否定死刑這一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