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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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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cdplayer
感謝各位熱情的回覆喔!!
弟會問這問題有個前提,我前面提到的那個來源,
自稱本身熟知六法全書與勞基法,及一些相關法令,
說出此例讓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他又講了另一例,
某公司有男同事搭女同事的肩,女同事覺有不適感,
而向性侵中心檢舉,結果該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我本身不是對法律瞭解很多,但亦想接收正確的法律訊息,
雖對法律不懂,但本身尚有邏輯觀念,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謝謝大家喔




唬很大,唬不用錢.....以此例來說,僱主的責任,就是要宣導而已,如沒宣導,罰款1~10萬...如此而已,還被判刑的哩.....

兩性平等法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 2009-05-14, 09:2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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