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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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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重點是在於法官的心證
舊 2009-05-14, 06:33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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