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為什麼刑法不一罪一罰呢?
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2009-05-14, 05:56 PM #
3
drasil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drasil
查詢drasil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drasil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