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 ROD
你太過抬舉了 , 我真的擔不起 ..
前兩年 , 有一個轟動全台的嘉義惡婆婆 , 侵門踏戶到東石鄉痛歐媳婦的案子 ,
相信很多人應該都還有印象才是 .
當時也是引起東石居民的群情激憤 , 結果引發另外的衝突事件 .
警察為了保護惡婆婆能夠平安離開現場 , 反而引起東石鄉民不悅 , 認為警察袒護
壞人 , 進而包圍警察局 , 過程中許多不理性的行為跟言語 , 事後也是得接受司法
處分 .
一般人都不具司法處分權 , 所以不能以任何的私刑來解決問題 .
只是大家已經習慣了 ,或者不相信司法 , 所以會以情緒性的方式來自我處理 .
只是 , 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 還是得說明一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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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想請教一下,雖然過去曾有判例暱稱id罵另一暱稱id仍被判有罪,因為看到裁決書都是"被告坦承不諱"(當庭認罪),法官自然不會浪費時間去了解,把起訴書修改一下作出判決
可是,因為這次版上告人事件,令小弟有興趣去尋找相關資訊,在實務上虛擬世界兩個暱稱對罵告上法院是否必然成立?本例因有人跑到他人之部落格中謾罵,所以不在討論中
我找到的
"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因為網路世界,我們不知id暱稱者是男或女,老或少,甚至人不在台灣?可否解釋為泛泛之人?
又如果當事人沒有部落格的連結,即使如何被罵,也沒有真實世界中人知道他是誰,法律上為何仍能構成妨害名譽?
而且,看到有位律師提出這樣的論點~"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因此,如本案的幾位被告,不計哪位去blog鬧事的,可否用這個法方答辯?罵"人渣"是對故事心生不滿發洩情緒而已?
ps:我常注意這類新聞,某些名人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上了法院很懂法律上的答辯技巧,往往都會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