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我不想原諒罵我人渣的人~
瀏覽單個文章
sunnywalk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A ROD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
犯罪地,可分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皆為訴訟管轄
以本例而言.TONY用電腦的住居所就是犯罪結果地
不必以"原"就"被"...
還網路法院勒...
~~~~~~
雖然我是半瓶醋,但是你比較
響叮噹
依你的態度
連那一篇,,打你兩槍,剛好而已
2009-05-14, 01:52 PM #
334
sunnywalker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sunnywalker
查詢sunnywalker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sunnywalker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