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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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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A ROD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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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可分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皆為訴訟管轄

以本例而言.TONY用電腦的住居所就是犯罪結果地

不必以"原"就"被"...

還網路法院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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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半瓶醋,但是你比較響叮噹
依你的態度
連那一篇,,打你兩槍,剛好而已
舊 2009-05-14, 01:52 PM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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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