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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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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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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5
引用:
作者海豹
我得到它了.....



海豹兄,先參考一下:
法務部資料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5/11/27
違反本法的刑責規定為何規定為告訴乃論?

本法所保護的法益乃個人的隱私權,在法益重要性的位階上屬於較輕者,且為了避免一律公訴造成被害人的隱私權受到二度傷害,宜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進行訴追,而依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三百十九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皆論以告訴乃論,是故本法從之。或謂應使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者,論以公訴罪,但因本法主要在保護個人法益,侵害國家法益的行為得依刑法條款(如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且何謂「損害國家重大利益而情節嚴重」並不明確,反易招非議,故仍以告訴乃論較妥。
舊 2009-05-14, 01:42 P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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