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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 Ch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首先我要對那些罵我的人知道,你們慘了

先給你們看這篇: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別人做錯事,肯認錯我一定不會追究,但罵我人渣,我實在是不能接受

做事不看清楚,沒關係,讓你留個案底,看你以後做事會不會看清楚些

以下這幾位,恭喜你們~

len0211

.好討厭.(罵我 死白目 死白痴)

kenkuo

(你這種人渣還好意思洋洋得意?

刑法上這屬於恐嚇取財罪的、屬於公訴罪、而且你是長期恐嚇、是重罪

補上您自己提供的Blog偉大自拍照連結、如果你要關閉、弟會順手提供您的玉照備份貼圖、以便讓你享受你分享故事的榮耀跟光榮!不過你用擔心、我不需要卡迪那跟早餐......
)

我覺的是該給這種人一個教訓了~

刑法加重毀謗罪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侮辱罪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被告成立,將會留下一輩子的前科、案底。
接著民事訴訟賠償的部分,會要...


好屌喔....... 你以為你是法官喔........
你要是告的贏...... 我就幫 len0211 kenkuo 出律師費上訴...... 如何......
舊 2009-05-14, 04:28 A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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