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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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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winchen
偷偷提醒一下~~

此乃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他人"無法代為提告的....

總而言之, 既然文章中已先敘述是"他人"的經驗, 所以再怎麼說....
(下面大家都應該知道吧, 就是請看上一句.... )

以和為貴為上, 提告未必對自己有利....

被告之一背後有高人指點,抓對大方向的論述,上了法院懂得答辯技巧,誰怕誰?
舊 2009-05-14, 12:59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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