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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嗯....如果有學者.實務界.律師,也會用這個詞..
你就接受嗎?

因為公訴、自訴二者皆可的情況下,如何說「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那是老師把公訴、自訴的意義套在"公訴罪"一詞;
根本否定公訴罪一詞;
當然你也就不會承認"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何不比較公訴與公訴罪的意義差異呢?

公家機關的公務員在很多公務行為中會有與民間的私經濟行為
就不能稱"公務行為"了?
會混淆嗎?

套句林山田先生的"法感"
我們鑽研的法律,是社會大眾的法律嗎?
還是自己的法律?
因為我們知道"自訴"這玩意,
所以一般用詞"公訴罪"是錯的?是腦殘的?
其實"自訴",一般人更不懂!



有意思,你居然是認為說「公訴罪」不能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公訴混為一談,而是一個完整名詞,意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我這樣的理解沒錯吧?

可是,為什麼你前面是這樣說的?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no....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由國家(公權力)發動起訴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是被害人發動告訴之罪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法條?當然沒有"公訴罪"這一條阿.

但刑事訴訟法,有阿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你不曉得,整個刑事實體.程序法規幾乎都在講公訴之罪與程序嗎?



從你之前這二篇來看,為什麼我覺得你本來也是以公訴\自訴之區別來為「公訴罪」定義呢?畢竟刑訴251條,可是檢察官公訴的依據呀。

再者,後面這一篇也有錯誤。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其實,人家說的是發動權

自訴可以不發動,但"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
同樣的道理,非告訴乃論,也不一定要自訴.
非告訴乃論,一旦由被害人告訴,仍然是由檢察官行"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 v.s "自"訴程序
此"公"非比"公",所以有人反對"公訴罪"這個用詞.

但一般人的"公訴罪",指的不是"公"訴/"自"訴區分

而是不待自訴,"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者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是告訴非自訴,公訴、自訴、告訴是三個不一樣的名詞,不能弄錯。再說,你這樣的說法也是有問題,因為被害人只要表達要提起告訴之意,即已完成「告訴」的要件,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而且告訴是訴訟要件,而非偵查發動要件,所以在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檢察官也是可以進行偵查,在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即可提起公訴,整個過程中「公」權力一點都沒缺席,如何與你所說的定義區分?

再退一步來說,為什麼要去特別主張一個「公訴罪」的名詞呢?

明知道這名詞是大多數人都誤解的,明知道這名詞有一個可以更清楚說明其內涵的詞語,為什麼要特定去使用這樣一個大多數人都會誤解,你還得花上好半天,還說得不明不白的名詞呢?
舊 2009-05-13, 10:43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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