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ff1987
個人認為一般人在討論時其實不用特別區分字面上的意義吧
畢竟公訴罪跟非告訴乃論罪我們都懂他在講啥
就像很多人說話都會省略一些用詞一樣
畢竟我們不是演講(或者律師)
應該是不用字字計較吧
當然有人會因自身接觸的領域關係了解較深而提出一些建議
這也是好的
但我想大家還是不要在這個點上糾纏比較好!
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化學跟物理,記得78區其他文章似乎有提到化學反應的相關討論?
但是其實念書念深一點的都知道,其實化學物理很難區分,沒有如高中理化那麼簡單(不是只管結構排列),記得我曾問過教授一個關於化學反應的問題(原子鍵結),教授就說"你怎麼確定這是化學反應?物理跟化學你要怎麼說?我其實也可以說是物理現象"
個人以為大家還是以討論的內容為主,用字上不要太離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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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就是專有名詞 , 若有人誤用 , 就得導正 .
否則一經傳播 , 就很容易積非成是 . 太多例子了 .
尤其法律方面 , 又是字字斟酌 , 句句推敲 , 若定義不清 ,
則更加混亂 .
君不見現在已經有人要爭 "公訴罪" 這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
, 他就是被誤導後 , 經人提醒 , 又不知改正 , 反而堅持己見
, 擇不善而固執的例子 .
經過這一番 , 應該很多人才知道 , 原來沒有 "公訴罪" 這個
名詞 . 否則光看標題 , 又不曉得要誤導多少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