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nywalker
嗯....如果有學者.實務界.律師,也會用這個詞..
你就接受嗎?
因為公訴、自訴二者皆可的情況下,如何說「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那是老師把公訴、自訴的意義套在"公訴罪"一詞;
根本否定公訴罪一詞;
當然你也就不會承認"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何不比較公訴與公訴罪的意義差異呢?
公家機關的公務員在很多公務行為中會有與民間的私經濟行為
就不能稱"公務行為"了?
會混淆嗎?
套句林山田先生的"法感"
我們鑽研的法律,是社會大眾的法律嗎?
還是自己的法律?
因為我們知道"自訴"這玩意,
所以一般用詞"公訴罪"是錯的?是腦殘的?
其實"自訴",一般人更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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