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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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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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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嗯....如果有學者.實務界.律師,也會用這個詞..
你就接受嗎?

因為公訴、自訴二者皆可的情況下,如何說「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那是老師把公訴、自訴的意義套在"公訴罪"一詞;
根本否定公訴罪一詞;
當然你也就不會承認"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何不比較公訴與公訴罪的意義差異呢?

公家機關的公務員在很多公務行為中會有與民間的私經濟行為
就不能稱"公務行為"了?
會混淆嗎?

套句林山田先生的"法感"
我們鑽研的法律,是社會大眾的法律嗎?
還是自己的法律?
因為我們知道"自訴"這玩意,
所以一般用詞"公訴罪"是錯的?是腦殘的?
其實"自訴",一般人更不懂!


行政行為包括公權力行政和私經濟行政,就像是人包含男人和女人(還有第三性)一樣,應該不易搞混。

但是若說公訴的「公」和公訴罪的「公」字在解釋上居然還不一樣,豈非把事情弄的複雜,使社會大眾更難以理解其間區別。

只是覺得,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文意更為精確易分,若使用需進一步與公訴做比較及解釋的公訴罪,或有畫蛇添足之感。您在說明這兩者差異之時,好像也費了一些篇幅,不是嗎?
舊 2009-05-13, 09:56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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