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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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其實,人家說的是發動權
自訴可以不發動,但"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
同樣的道理,非告訴乃論,也不一定要自訴.
非告訴乃論,一旦由被害人告訴,仍然是由檢察官行"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 v.s "自"訴程序
此"公"非比"公",所以有人反對"公訴罪"這個用詞.
但一般人的"公訴罪",指的不是"公"訴/"自"訴區分
而是不待自訴,"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者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是思維.運用上的問題
不是對.錯問題
否則很多檢.警.調.律師.法官脫口而出時>就是腦殘!
坦白說,這樣很一廂情願.自以為是.
刑法上也沒明定"非告訴乃論之罪"
自以為是者,一樣還是跟著說阿.
因為這也是老師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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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做區別,乃是因為不論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均可提起公訴,而非告訴乃論之罪,有直接被害人者,亦可以提起自訴程序。
所以不論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都有可能採用公訴或是自訴的程序,那麼「公訴罪」這一名詞,看起來就是怪怪的,因為當非告訴乃論之罪以自訴提起時,用「公訴罪」稱呼它,變成『公訴罪提起自訴』,您不覺得這樣的說法怪怪的嗎?
至於說發動權,為什麼不直接就用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就好?直接明瞭,而且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亦沒有字義上的問題。畢竟這些罪名的差異,就在於告訴權是否為必要的訴訟要件,而不是公訴或自訴上的程序。
刑法上沒有規定非告訴乃論,但是有規定哪些罪名需告訴乃論,而我們是以此模式推論,將未規定需告訴乃論的歸類為非告訴乃論。另外相關法理的提出,必然先經過相關學者的認可,由學者立論到少數說、多數說、通說、最後成為立法或法律解釋採用的實務見解。而目前的通說就是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你如果想提出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視為「公訴罪」的見解也是可以,但是你能夠讓多少人接受呢?如果沒有他人接受,那麼也就只是你個人見解,他人大可不採,甚至於不採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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