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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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rasil
但是可以自訴的公訴罪總讓人覺得怪怪的...
個人以為老師是對的,用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來分似乎比較合理,也不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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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人家說的是發動權
自訴可以不發動,但"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
同樣的道理,非告訴乃論,也不一定要自訴.
非告訴乃論,一旦由被害人告訴,仍然是由檢察官行"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 v.s "自"訴程序
此"公"非比"公",所以有人反對"公訴罪"這個用詞.
但一般人的"公訴罪",指的不是"公"訴/"自"訴區分
而是不待自訴,"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者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是思維.運用上的問題
不是對.錯問題
否則很多檢.警.調.律師.法官脫口而出時>就是腦殘!
坦白說,這樣很一廂情願.自以為是.
刑法上也沒明定"非告訴乃論之罪"
自以為是者,一樣還是跟著說阿.
因為這也是老師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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