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借一下你的文:
我前面也說過,可以區分"自訴"
但那是兩回事.
若依該老師的說法:
刑法裡面,也沒有明文"不確定故意"這些字
也沒有"打擊.客體錯誤"這些字
他怎麼不提?
上課?我算了吧.
A ROD 你繼續講,我很想聽阿....
你說"過失殺人",完全不合邏輯,o.k
說"公訴罪",腦殘?你好好考慮一下這"公訴罪"
是你接收來的定義,還是我接收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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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節錄一段:
在刑法中並無所謂的公訴罪僅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分
公訴是指刑事訴訟上提起訴訟的程序,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依職權對犯罪進行追訴
公訴罪一般人會以為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事實上是不對的,
在刑法上,對於部份罪名,有人提出告訴方能加以追訴的,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亦可選擇自訴的方式提出訴訟並不一定要公訴才可以。
應該是這個原因吧,想起老師好像也有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