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DR228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60
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1.須有侮辱他人行為: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用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弄辱罵,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例如以粗鄙之言詞辱罵他人為衣冠禽獸。
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才能成立,如果無意識中之言詞,或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真正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 … 如果成立公然侮辱,當然有其他人共見共聞,可以找其充做證人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如果是意圖散佈於眾之誹謗罪,例如某甲跟某丙講「某乙是妓女」或者在 BBS站散佈不實消息,請檢附相關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讓檢察官偵查。雖然可以提出自訴,不過刑事訴訟法已修正改採強制由律師代理,個人不建議採自訴管道為之,如果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認為罪名成立,在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判決前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看完這篇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9-05-13, 04:13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DR2286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