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ros
就去年還是前年某前藝人在網路上罵人
刑事檢察官不起訴 但是民事卻要賠償的案子
至於詳細的情形待我google一下.....
罵網友死蟾蜍 女F4前團長判賠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02.19 03:44 am
女F4前團長劉鄀婷因不滿網友追求,上網罵對方「死蟾蜍」挨告,圖為她去年為此案出庭前,打電話給另一被告。
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團體女F4前團長FANNY劉鄀婷與友人陳慶儀,因不滿交友網站的網友「鼓起勇氣事務所」追求,在網路上罵對方為「死蟾蜍」等語而挨告,雖然二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其真實身分,但法官判決兩人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FANNY劉鄀婷昨晚提及此案,仍憤憤不平的批罵對方「小氣、好色、癩哈蟆想吃天鵝肉」,她說,對方不斷性騷擾她們,她們不知道怎麼提告訴,才上網罵對方,對方反而提出告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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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認為這類公然侮辱的官司會輸,大都是被告只是小人物最後罰賠一萬或幾千了事,應該不可能請律師辯護(律師費都不止賠的數目)
而被告上了法院,看到不少案例幾乎都會直接認罪,少人有耗在哪裡抗爭,因為對自己沒好處
可是,政治人物的侮辱或誹謗官司,常看到的是互有輸贏
至於法院判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我想有權有勢的人幾乎不會遇到這種事,否則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到底這種暱稱能否當成真實個人的名譽權?(不過台灣這種小事申請釋憲,結果不知等到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