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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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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之前在七八區也曾經要找某位網兄上警察局泡茶聊天
後來對方道歉也保證不做人身攻擊了事.
不管是現實還是網路,跟人互動本來就需要有最底線的禮節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這應該是常識....
這串看下來,不少人認為網路就是可以隨便,就是沒必要認真

把輕鬆當隨便的結果就是到這裡的人講話越來越沒水準,
反正隨便嘛,問候別人娘親,人身攻擊謾罵,有何不可?
大家真的希望不管走到哪個網站都是這樣臭氣沖天,這就是好事?
很多網路小白(以上次差點被我請出來的那位為例),
明明實際上可以好好說人話,為什麼一定要沒水準弄到跟他溝通的人都一身臭?
這就是爽?

對該不該告這點,我的看法是,從報警做筆錄開始,到之後法院調解為止
在正式進入訴訟流程前,對提告人都不會是什麼太麻煩的事,
被告的人如果不肯和解,那才真的是自己跟自己找麻煩過不去
提告,是被污辱者的權利,有人發言不當也是事實
當事人衡量輕重後認為該提告,有何不可?
如果因為被人侮辱誹謗是小事所以沒有辯明是非的必要
那相關條文可以拿掉根本沒必要規定
不應該做的事情不會因為從現實變成網路就成了可以被允許的

基本上我對儒家思想是持反感的態度,
但我真的覺得"慎獨"確實是一種有難度的修養
只在其他人見到的地方才要求自己的行為,
別人看不到不認識,自己一個人的時候就可以為所欲為百無禁忌?
不要以為私底下隨便沒什麼,不影響現實生活,
私底下隨便慣了,連帶現實生活的行為&標準也會受影響
大家都默許這種態度,運氣不好出了事或因為別人的隨便掃到颱風尾
就不要怨天尤人...

有些人只針對樓主的陳年往事計較,嘛...刑346恐嚇罪追訴期10年
高中時候的事要先看看有沒有超過10年,構成要件該當性沒有問題
然後是違法性,利害關係諭知有達到行為不法的條件(以何種形式程度違反法律?最嚴重的是以暴力恐嚇)
然後就取得的財物....恩...兩年份的早餐來看結果不法...
就社會價值判斷無法認定兩年份不定時的早餐有嚴重侵犯到個人財產...
結果無價值

而樓主提告的妨礙名譽,行為不法跟結果不法都沒有任何的問題.
雖然說行為不法優先於結果不法,但若行為違背法律的嚴重性不大時
(就恐嚇來說利害關係諭知算是輕的),再加上侵害的法益是"早餐"這種低價值的財貨
這種才叫浪費時間...
舊 2009-05-13, 11:39 A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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