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VF-19
.........真是糟糕....紅字的那段我的工作契約中好像也有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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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樣的說法是刻意扭曲的說法,騙不懂的人....
(勞動)契約的簽定是以當下且符合公平正義為原則,任何虛委意圖都可以當作解除契約的條件,契約的變動都要雙方認同才行
勞動契約是需明載以下事項的,任一方任意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那就是違法了,任一方都可依違返勞動契約內容進行無預告終止契約內容的動作
一、工作埸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