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影 子
為什麼說是走在法律邊緣
不都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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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考量不外乎,情,理,法
著作權存在的用意是維護著作人的權益
如果是正版著作已經發售,仍然把著作品內容散佈流傳
不管是在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於法的話更不用說
但是若是像是電視影片自錄,然後散佈流傳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只從法律上去切入自然違法
但廣義的從不同角度去看的話,於情於理上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比如說散佈是為了金錢上圖利為目的的散佈行為
跟散佈是完全無償不圖利的散佈行為
二者在情理上,後者就比較能站的住腳
也比較容易受到民意跟輿論的支持
通常一件違法的事,會被認為違法是因為這件行為會對社會大眾造成傷害,所以這件事不但違法,而且還會受到輿論的責難。
但是如果一件事雖然違法,但是做了不但不會對社會產生傷害,而且還讓一部份大眾得利。或者說對社會產生的傷害太小,但是連帶對社會造成的利益太巨大,在利大於弊的理由下,那就有可能得到大多數人的輿論支持。
正因為法律的考量不外乎,情,理,法,如果一個引用的法律產生的判決結果,不被大多數人支持,代表這個法律的適用性有問題,有修改與重新檢討的必要。
遊走法律邊緣不是說這件事不違法,而是不容易判定真的違法。而且日後未必不可能會變成合法。
比如說最早的第四台是違法的,後來不也就地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