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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文,就是專指處理公務的文書。
一、構成公文的要件[1]
(一)公文之實質要件。即文書的處理者,起碼有一方為機關。並且要有明確的目的。
(二)公文的形式要件。即必須要有負責的表示,時間的表示。並且要符合現行法定的格式。
(三)公文的程序要件。即必須依權責處理,並且依規定程序傳遞。
二、公文程式的類別
1.令:公布法律、任免、獎忝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4.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5.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6.其他公文。
三、公文的行文系統
公文的行文系統依公文授受雙方的關係為準,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等三種。
1.上行文
即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表達意思之文書。
2.平行文
即同級機關,相互表達意思之文書。
3.下行文
即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所為意思表示之文書。
四、公文處理的程序[2]
1.收文:即將外來文件點收。
2.拆驗:即總收發人員在收到文件後拆封,檢視是否有缺件。
3.分文:即視來文內容,將公文送予適當單位簽辦。
4.擬辦:即承辦人接到單位收發送來文書後,簽具管理意見。
5.陳核:即承辦人員擬辦後,依文件性質,以公文夾送至主管人員核決。
6.批示:決定者對文書承辦人所簽具意見之決定或指示。
7.擬稿:承辦人根據批示或上級交辦,依性質需要,撰擬公文稿。
8.核稿:承辦人將稿件擬妥後,檢送至直屬主管初核,以及直屬主管之上級覆核。
9.判行:即決定公文稿可以繕發。
10.繕印:即將宮文稿打字或繕寫,使之成為正式公文。
11.校對:公文於繕印完後,由校對人員就款式、內容、標點符號核對與原稿是否無誤。
12.用印:即在校對無誤的公文上蓋單位印信及首長簽署。
13.發文:將文件發送出去。發送前,應詳加檢查核對。
14.歸檔:將批閱的收文或發文後之原稿保存於檔案室。
五、公文的結構
1.發文機關全銜及文別
2.發文機關地址及傳真號碼
3.受文者
4.管理資料
a.速別:最速件、速件、普通件。
b.密等及解密條件: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
c.發文日期
d.發文字號
e.附件
f.正本、副本
5.本文
6.範例:
六、常見的校內公文問題[3]
「簽」指的是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為決策之依據。因此學校內的公文屬於「簽」,要求的是格式體例力求一致。而對於學校外的公文則屬於「函」,用語遣辭必須符合規範。
學校內的公文,常被慣稱「簽呈」。其實,呈:按《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而只限於對總統專用。
因此,就實務考量來看,學校內部所撰之內部公文稱「簽」比較妥當。
(一)簽的撰寫要領及常見錯誤
簽為機關內部之屬員,就其主管業或承辦業務,向首長有所請示、建
議或報告用之。簽為上行文,故其用語比照「上行函」。簽通常分「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內容簡單者,亦得用二段完成。
「主旨」應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說明」第一項通常寫依據,或說明案情之緣由、經過與有關法規。「擬辦」通常不分項,但意見較多時,應分項條列。「擬辦」為簽之重點,應提具體意見。署名位置宜在簽末後二行,後一行為其直屬主管簽章處,署名免加「職」字,後加簽文年月日,並書「謹簽」或「謹陳」經主管審核後依需要辦理會核,應仔細閱讀並列出來文重點,以利核決人員研判。
範例:
(二)函的撰寫要領及常見錯誤
公文稿面各欄位寫作要領:
1.全銜
全銜:即機關學校之全稱(例:本校全銜為「私立遠東技術學院」 )
行文時發文單位及受文單位均應書寫全銜銜,不宜僅寫簡稱以學校而言,函應以學校名義為之,書函則可以一級單位(含系所)名義行文,但不適宜由二級單位(組)的名義行文全銜與首長職稱必須相對應:例如招生委員會即應配主任委員,即不可署為校長
2.上行文時的期望語,一般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指示以便遵行,多用於一般行政事務請示之公文者,用「請 核示」。請上級機關鑒察、審核並指示,多用於自訂或是奉上級指示訂定計畫、辦法、執行要點,或陳報執行成果,請上級審核之公文者,用「請 鑒核」。請上級審核後保留以備日後查考之用者,用「請 核備」。此外,要提醒的是,對不相隸屬之上級機關發文,期望語用「請 察照」。
3.主旨寫作要領
主旨為全文精要,說明行文之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以不超過五、六十字為原則。而期望語不可重複,例如:例如:「請 貴單位派員協助指導,請查照並惠予公便。」應該改為「請派員協助指導」。此外,期望語上、平、下行函有別。例如:本校給教育部之上行函應寫「請 鑒核」,
給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平行函應寫「請 查照」。還有就是附送語上、平、下行函有別,例如:陳上級機關或長官者,應寫「檢陳」,常見有人誤用為「檢送」或「檢呈」。給平行機關或單位,應寫「檢送」,但卻誤用為「檢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