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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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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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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shn
問題在於"為什麼只有性侵犯案件可以國家補償,其他案件沒有?"
其他類型案件被害人就不是人嗎?
其他類型案件被害人就不可憐嗎?
其他類型案件被害人精神就不會有創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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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討好特定團體吧了!
現在經濟嚴重惡化,我失業中,為什麼不把6個月失業幾付延長?
這些官.....錢都這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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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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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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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一開始不就有列出來,犯罪致死以及重傷本來就在保護範圍內,這次修法只是增加了性侵被害者,這個制度不是新發明好嗎?
另外,常常在討論串中看到「特定團體」被砲轟。什麼叫特定團體?跟自己沒關係的就是特定團體?抑或是少數人算是特定團體?因為少數或與自己不相干,所以這些人的議題就不關自己的事嗎?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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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萬無一失的防呆機制,因為呆子們總是創意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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