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申請增列9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扶養親屬乙案
說明:
1.依據台端98年度申請書辦理
2.增列受撫養人xxx 1人
3.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款規定: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
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原核定予以維持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後頁有第25條的影本 ,最近修正日期: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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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 2005/12/30
91年父親生重病住院,當時父親填寫乙式並有退稅下來
其後有增列房屋,住院,撫養親屬
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就是無法退你稅)是這意思嗎?
另外:來函地址和受撫養人名字 皆有筆誤不正確
這是國稅局的公文耶!
感謝各位大大與以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