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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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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雲深不知處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平妹
犯了何法呢 ?

請把法條貼出吧 !


抱歉,我引你的文但不是針對你回的文...

刑法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前例對於勞保局勞委會一陣亂罵,公署公然侮辱是可以成立的喔∼∼∼
     
      
舊 2009-05-04, 11:00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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