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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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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5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照法條來看...
行駛在慢車道並沒有問題, 在人行道才有問題...
這樣為何還有過失致死的因素...
舊 2009-05-04, 12:16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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