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x2mms
*停權中*
 
x2mm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轉貼下

車禍並非以「撞人」就要負肇事責任,而必須符合「肇事要件」才能判有肇事因素,否則頂多只有「違規」(有違規不等於有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優先權)+造成損害(造成傷亡、財物損失)+無阻卻事由(沒有阻卻肇事責任之理由)

另依據「因果關聯」,如本件案例,即使甲方撞死丙方,但如果甲方是因為乙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碰撞,致使甲方失控撞及丙方致死,則乙方應為肇事原因,甲方如以採取必要之措施則甲方就有「阻卻事由」,即甲方就無肇事因素.....

所以一般人認為「撞死人」就是肇事者,要負完全肇事責任,其實與相關法律規定有極大的落差,因為有無肇事責任重點在於「是否有侵權行為或過失」。
例如:甲方闖紅燈被乙方綠燈直行所撞,則甲方應負肇事主因(或原因),乙方應無肇事因素(或依據乙方是否已經看到甲方,且能夠避免而不避免,則乙方才有過失的責任)

所以期望大家,不但要遵守交通安全規
舊 2009-05-03, 10:42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2mm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