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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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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0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看清楚一點,這是指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
也就是現在那些超過65歲的阿伯阿嬤
不適用你我這些年輕人

你要看的,是這個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606

不過這也是有錢人條款吧?
我覺得那兩條條款,以那個年紀的人來說不容易達到耶
況且你有房子,相對的你的經濟基礎應該還不錯吧,會在乎那每個月3,000?
我是覺得法規要通通拿出來,你這樣很容易斷章取義
 
舊 2009-05-02, 08:3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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