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
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0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來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