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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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b
不需要舉那麼遠地方的例子
所謂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人民發表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之意。
其方式可分為三類:一為言論,二為著作,三為出版。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此即保障人民意見自由之具體呈現。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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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的限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是這樣的
雖然我們是這樣限制沒錯,但是我不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過法律這麼規定,我認為要去遵守,儘管那個跟我認知的不同
可以選的話,我認為老美那種才是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