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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Lisa Hsu
關於言論自由是否可以無限上綱?只要沒動手打人就可以嗎?

這裡有則燒十字架和言論自由 (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12-21-voa60.cfm) ,其中維吉尼亞3K黨成員焚燒十字架案辯論非常精采,3K黨員也是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來辯論,但最後敗訴.

引用結辯這一段: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歐康諾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意見的陳述書中指出,由於3K黨這樣的組織製造的種族仇恨而挑起的焚燒十字架的做法在美國由來以久,雖然焚燒十字架傳達的並不一定是恐嚇的資訊,但是焚燒十字架者的動機往往是讓接受資訊的人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歐康諾說,十字架是強有力的恐嚇手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聯邦最高法院唯一的黑人大法官托馬斯也指出,法庭甚至都不必考慮第一修正案的含義是什麼,因為各州有權禁止它...


不需要舉那麼遠地方的例子


所謂意見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人民發表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之意。
其方式可分為三類:一為言論,二為著作,三為出版。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此即保障人民意見自由之具體呈現。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解釋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可以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情況下,對言論自由進行合理限制。
舊 2009-04-25, 02:35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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