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於美國言論自由認知其實有錯,老美對於言論自由的處理不會用法律限制
用法律限制的是行為或者是所謂的動機
老美根本不管你想啥,怎麼說,那是受到憲法保護的,但是你一旦有了行動,那就會有法律限制你
我稍微舉個例子好了
脫口秀主持人Don Imus之前發言不當,最後被CBS開除的事件
可參考: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26/n1691459.htm
引用:
杰森:這樣的方式(Don Imus發言不當)讓大家都覺得已經忍到容忍的極限。換句話說,跟美國社會普世的這種道德標準已經衝擊到了整個社會不能再容忍他的程度了。
主持人: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是保護言論自由的,是不是因為這次他有點過格了,所以也沒有辦法保護得了他了?
杰森:倒還不是這樣子。事實上一個社會的運作是靠兩種力量:一個是靠法律力量,一個是靠道德的約束。
事實上,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是言論自由的修正案,它給與公民以言論自由的方式。你以言論自由去告一個人,說他辱罵你,說他沒有這個言論自由,以這種方式起訴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這種隨口說話的播音員幾乎是沒有制約力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另外一個制約力量──社會道德就在起作用。
那麼在整個過程中,事實上是整個社會道德把他給打下去了。沒有人告他、沒有人說他犯法;但是首先人們站起來說:你這樣說是種族歧視,你這樣說道德上站不住腳。
那麼因為民眾道德的促使,使得商家……因為商家是更需要觀眾的支持,如果聽眾已經對他反感了,那在這做****也沒有意義了,商家撤廣告;商家撤廣告最後播音公司也覺得他沒有用了,就把他踢出去。所以說整個觸動這個事情的是道德,是整個社會的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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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所強調的言論自由,你可以用法律限制行為,也可以用道德手段去制裁一個人,但是你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去禁止一個人說甚麼,想甚麼
老美這個案例雖然Don Imus被開除,但是那都是新聞業主的因為與論壓力把他開除,老美不是因為發表歧視言論觸法,才把他開除
你可以因為某個人言論不當,用合法的手段制裁他,比如說道德勸說,或者言論批評,成立反對團體或甚至上法院,但是我反對用國家機器的力量(例如:法律)去限制他的思想與非針對性的言論
好累耶,不知道到底有沒有人懂這種邏輯啊
言論自由不是先從限制不好的言論開始,限制的手段也要從言論自由開始,而不是限制言論自由開始啊
限制別人的言論自由,再說自己有言論自由,因為要限制才有自由,這有邏輯上的謬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