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言論自由是否可以無限上綱?只要沒動手打人就可以嗎?
這裡有則
燒十字架和言論自由 ,其中維吉尼亞3K黨成員焚燒十字架案辯論非常精采,3K黨員也是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來辯論,但最後敗訴.
引用結辯這一段: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歐康諾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意見的陳述書中指出,由於3K黨這樣的組織製造的種族仇恨而挑起的焚燒十字架的做法在美國由來以久,雖然焚燒十字架傳達的並不一定是恐嚇的資訊,但是焚燒十字架者的動機往往是讓接受資訊的人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歐康諾說,十字架是強有力的恐嚇手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給予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聯邦最高法院唯一的黑人大法官托馬斯也指出,法庭甚至都不必考慮第一修正案的含義是什麼,因為各州有權禁止它認為“特別惡毒”的行為。他說,就像人們不能用燒燬別人的房子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並尋求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一樣,那些仇視他人的人也不能以恐怖或恐嚇方式來表明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