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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假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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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
willism
基本上某公務員在網路上發言時,是屬匿名身份,根本沒有法律責任…
除非你查到他是上班時發文,那還可以說他是瀆職
若不是被人用google審判,他也不過是個網路的藍蛆而已,誰知道他是公務員
藍蛆有罪嗎? 就言論自由而言,是沒罪的
這個問題就好像法律規定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黨,不能公開替特定政黨助選,
但沒說不能有政黨傾向,這本來就是個人的行為,法律不會強制約束
我的想法就像你講的例子
2009-04-24, 08:4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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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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