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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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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Lightbulb 天理昭彰。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

B君、已於今日4月23日上午7:00許,遭到警方(桃園縣政府警察八德分局)依法逮捕、送交桃園地方院檢察署執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遠比A君去報案的那個烏龍分局要來的有效率,哈哈 !

心裡只有三個字可以形容,好爽阿!!

A君、現正打算對C君提出,偽證、藏匿人犯等告訴。

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簡直是一對關係匪淺男女
舊 2009-04-23, 08:4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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