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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呼籲法務部,務必判處此人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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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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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是使本來無犯意之人產生特定犯意,並實施該特定行為.
母親本身並不希望此人做出該行為,打從心裡亦不相信(就一般人認知均是如此)此人會做出此行為(將自己女嬰丟入熱油鍋的行為).
而此人犯前就以"將女嬰丟入熱油鍋"的犯意為要脅,但無論母親接不接受都不能構成做出犯罪行為的理由.頂多只能說在情感上的處理不夠妥當.
故應沒有教唆甚至共同正犯(兩人事前共謀將女嬰丟入熱油鍋)的問題
一起社會事件往往會伴隨著眾人同聲譴責,惟應注意非難之虞是訴諸於情感仰或法治.
2009-04-23, 06:46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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