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xtraction
Basic Member
 
Extract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教唆是使本來無犯意之人產生特定犯意,並實施該特定行為.
母親本身並不希望此人做出該行為,打從心裡亦不相信(就一般人認知均是如此)此人會做出此行為(將自己女嬰丟入熱油鍋的行為).
而此人犯前就以"將女嬰丟入熱油鍋"的犯意為要脅,但無論母親接不接受都不能構成做出犯罪行為的理由.頂多只能說在情感上的處理不夠妥當.
故應沒有教唆甚至共同正犯(兩人事前共謀將女嬰丟入熱油鍋)的問題

一起社會事件往往會伴隨著眾人同聲譴責,惟應注意非難之虞是訴諸於情感仰或法治.
舊 2009-04-23, 06:46 AM #1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tracti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