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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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巧斧
A君依據下列這些條文請求警察D、警察E逮捕B君的,並且要求入屋搜索。
第八十八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一百二十二條(搜索之客體)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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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樣就想起來了,我之前也回應過。
重複的就不說了。針對現行犯問題:
刑訴88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的持有兇器,指的是例如說警方在路旁看到有人手持刀子,上面沾染血跡,此時雖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傷亡,但是可以合理懷疑該人可能有涉犯罪,因此可以依該款規定逮捕。
但是本案例中,B是已回到屋內,並非在公開場合,凶器也不是公開場合中持有,除非B笨到警察來敲門的時候,還拿著刀子應門,否則並不能依前開規定以現行犯逮捕。
第122條規定的是搜索的客體,指的是例如警方要聲請搜索票時,可以聲請搜索的客體。但是具體何者可以在何種狀況下搜索,應是要照128條以下規定的方式實行之。
因此就本案而言,並不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警方即不可以在無搜索票的情形下搜索。
最後,還是要說,在被告沒有出庭的狀況下起訴,還真的是罕見,一般地檢署的程序都是傳喚未到拘提,拘提未著通緝,沒出庭也沒通緝就起訴,我真的是第一次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