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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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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引用:
作者b9250047
小小看法~~參考看看~而且有一些地方有寫的不清楚~~

1.B應該可以算現行犯吧~
刑訴§88: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所以逮捕之後是否可以依照 刑訴§130(附帶搜索)、§131(逕行搜索)呢??
應該是可以吧?

至於筆錄就不清楚



A君依據下列這些條文請求警察D、警察E逮捕B君的,並且要求入屋搜索。

第八十八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一百二十二條(搜索之客體)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一百三十條(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一百三十一條(逕行搜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至於筆錄就不清楚

第四十一條(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舊 2009-04-22, 02:16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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