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惡蟲
先講一下個人的看法:
樓主所說的起訴書一事,有點匪疑所思,因為如果樓主為被告,不可能在未到庭的情況下就被起訴,因此樓主是否真有拿到起訴書?本人暫先存疑。
|
回到家 ...
打了電話到法院,告知地址錯誤請更正,而後又
打電話到地檢署詢問相關案情.....
沉書記官說已經偵結了唷 ~ 送法院了 ㄟ !!
A君 .... 沒有補救的方法了咩?
元月發生的事情、三月偵結,可是A君卻
從來沒有看過傳票、也
沒有看過訟檢察官...沉書記官說
等法院開庭嚕 ~
A君 ....
那請書記官給我起訴書,因為A君連起訴書長啥樣子都見過,沉書記官說
好阿我寄給你,A君說
等你寄過來我已經被判刑了....
沉書記官說
那怎麼辦?A君說不然
我去找你拿好咩 ~ ?沉書記官說好 !
那我等你唷 ~~~~到了 CALL我,我的分機 321 ~ A君.. 嗯 ~
拿了起訴書之後(注意!是面交給A君)感覺沉書記官雖然不是林志玲那型的,但、A君還是有點欣賞她的 ..... (不要亂想、是內在美)
回到家後,再針對地址有誤這件事、陳情
髮物部,後來 .... 法院開庭......節略
不可能在未到庭的情況下就被起訴 ← 偏偏他就是發生了呢 ~ @@"
地檢署、法院、傳喚證人、被告、關係人、告訴人三步驟。
一、傳票(針對與案件有關之當事人)
二、拘提 (針對關係人、被告、告訴人)
三、發布通緝 (針對被告)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還是不對 ~ ?
PS.證人第一次不到沒關係是吧?第二次不到罰錢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