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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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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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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ndora123
嬰入沸鍋 媽媽改口︰沒看到
對此,多位檢察官私下討論指出,有沒有翻供已不是此案重點,女嬰母親也不會因此擔上教唆殺人刑責,重點是被告把女兒丟入沸鍋的事實。
煮嬰父 最重可處死刑
彰化檢方指出,女嬰生父黃嫌不僅犯下殺人罪,還觸犯兒少法,刑期加重2分之1,最重可求處死刑。由於他被羈押在彰化看守所,並未被裁定禁見,今天應該會知道這項不幸的消息,所方正密切注意,防止黃嫌情緒失控做出脫序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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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前,就有這樣的少數"報導".
所以全案有些過程,是有該釐清之處.
但檢方講的沒錯,
無論過程如何,女嬰母親很難擔上教唆殺人刑責.也非幫助犯.共犯
(前面說過,女嬰母親欠缺主觀意圖)
女嬰母親是證人角色,作偽證有刑責.
她的證詞愈有利於己,相對的就愈不利於男嫌.
沒激烈爭吵,那表示男嫌顯非一時氣憤,惡性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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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社會上會有更高標準的道德批判,也屬正常
這點,符合>法律是道德最低標的理論.
反之,法律是道德最高標的理論.則透露出另一種訊息
人性,是醜陋不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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