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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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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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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巧斧
事發經過。

區分 A、B、C、警察D、警察E、警察F、及登場人物、訟檢察官、狐檢察官、漿檢察官、沉書記官。

某日某時某分,A君返家到家門口準備開門,莫名奇妙遭到B君辱罵,幹到那邊去、插到右邊去、以及檢舉三小。

A君深感莫名、放好背包至隔壁敲門詢問B君,請問你剛才是在罵安怎的?是罵三小朋友?豈料B君先以左手抓傷A君,又從身後以右手取出刀械(水果刀)突擊A君頭部。

其衝突過程之中C君全程在場、夾雜於A、B之中,為什麼有C君呢?因為C君一直都在B君家中,深夜之中......又非夫妻....

A君遭受攻擊時雖徒手抵擋,但、依然掛彩,此時感覺頭頂似乎有著一股灼熱,緊接而來頭殼一陣暈眩,只見地版已然紅斑點點,原來冒血了.....冏

待A君回神過後,見到C君那猶如龐然大物班之身材,佇立於B君家門口中間,並且奪下B君所持刀械,關上鐵門在裡面爭吵。

A君無力回天亦以無招架之力,旋即撥打1...


先講一下個人的看法:

一、首先,在警察到場時,A的攻擊已結束,並已離開現場。因此,A不是現行犯,警察無權在無搜索票的時情形下進入A的住處搜索。對A,警察也不能以現行犯移送,所以在詢問過後,只能讓A離去,就這部份,警察確實是依法辦事。

二、本件初步看來,係雙方互控傷害案件(殺人未遂部份容後再述),因此,在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可能在第一次開庭後即轉介調解,此時第一次開庭是否雙方均到場不論,只要有一方到場,並願意接受轉介調解即可。

因此,此案件應該係偵查中轉介調解,就地檢署而言,本案為暫結,因為不論調解結果為何,都會另分新的案號來偵查,而不是沿用舊案號,對舊案而言,本案已結。

樓主所說的起訴書一事,有點匪疑所思,因為如果樓主為被告,不可能在未到庭的情況下就被起訴,因此樓主是否真有拿到起訴書?本人暫先存疑。

三、警察做筆錄,常常是用套好的稿來問,因為大部份的案件,在第一次詢問時,問題大多有一致性,所以常會用製作好的例稿來問,這點是取巧,但未違法。

警察因為勤務的性質,所以有可能只有一人同時詢問並紀錄,此點法律有例外準許,也未違法,當然,如果警察在警力許可下仍以一人進行詢問、紀錄,這就有必要檢討了。

另外,筆錄的製作,原則是以不修改為宜,但是有些時候,仍無法避免去修改筆錄的情況,所以更改筆錄時,要由原製作筆錄的人蓋章。當然,如果修改不符合受詢問人的原意,此一部份,紀錄人是有涉及偽造文書的。

四、殺人未遂與傷害僅一線之隔,通常對警方而言,移送書上會同時登載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也就是說,警方在移送書上應該會同時記載殺人未遂及傷害,這點從樓主提供的B筆錄頭可見,警方應該確實是這麼做。

不過,一行為只能一罰,就B的行為,只能成立一項罪名,而究係殺人未遂還是傷害,是由檢察官跟法官去判定的。
舊 2009-04-22, 08:3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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